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47號原 告 丁清華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岡山區農會間之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