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親字第 15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親字第151號原 告 蔡韻雅被 告 蔡清強上當事人間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蔡清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76年10月9日對原告蔡韻雅(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母王錦秋先於民國73年5月29日與被告蔡清強離婚,後原告之母王錦秋於00年0月0日產下原告蔡韻雅,被告蔡清強於76年10月9日領養原告蔡韻雅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養手續,完成相關認領程序。惟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著有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可資參照。

亦即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無真實之父子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縱認領行為無瑕疵,該認領仍為無效,非婚生子女或其利害關係人得舉反對事實訴請確認認領無效。又本件原告蔡韻雅與被告蔡清強間確實無真實父子關係,是以該系爭認領行為應為無效,而原告為利害關係人,應得為本件確認之請求,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確認被告於76年10月9日對原告蔡韻雅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無意見等語。

三、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有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可資參照。故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無真實父子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縱認領行為無瑕疵,該認領仍為無效,其利害關係人得訴請確認認領無效。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檢驗醫學部基因診斷實驗室親子鑑定報告各1份為證,而依上開親子鑑定結果報告書記載:「根據人類遺傳標記檢查結果顯示,否定蔡韻雅與蔡清強之親子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8至第10頁),足證原告主張與被告之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等情,堪予採信。而兩造間既不具真實血緣關係,參諸上開說明,被告於76年10月9日對原告所為之認領行為,自屬無效。從而,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清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裁判案由:確認認領無效
裁判日期:201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