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親字第71號原 告 蘭清錨被 告 蘭文雄上當事人間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蘭文雄(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於民國七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對原告蘭清錨(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所為之認領無效。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蘭清錨於民國70年3 月24日由被告蘭文雄認領為其子,惟原告偕同被告蘭文雄進行親子鑑定,經由行政院高雄榮民總醫院過敏免疫風濕科鑑定之結果排除原告與被告蘭文雄間之親子關係。是以,原告蘭清錨雖經被告蘭文雄認領,然原告蘭清錨之生父實非為被告,被告蘭文雄與原告蘭清錨間無真實血緣關係,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確認被告蘭文雄於70年3 月24日對原告蘭清錨所為之認領無效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無意見等語。
三、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有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可資參照。參照民法第1065條第1項係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基此,故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無真實父子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縱認領行為無瑕疵,該認領仍為無效,縱使係利害關係人亦得訴請確認認領無效,合先敘明。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行政院高雄榮民總醫院過敏免疫風濕科親子鑑定報告書各1 份為證,而依上開行政院高雄榮民總醫院過敏免疫風濕科親子鑑定結果報告書記載:「⒈所分析的16組基因位點的結果中,共有8 組不符合孟德爾遺傳定律。⒉根據以上16組基因位點的分析結果可以排除蘭清錨與蘭文雄之親子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14頁),足證原告主張其與被告蘭文雄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等情,堪予採信。而原告蘭清錨與被告蘭文雄間既不具真實血緣關係,參諸上開說明,被告蘭文雄於70年3 月24日對原告蘭清錨所為之認領行為,自屬無效。從而,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