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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明義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高雄人物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瓊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
裁判日期:201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