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55號原 告 翼黃美妹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被 告 賴振興
鍾和秋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宏被 告 蕭國珍特別代理人 蕭華興被 告 鍾李義妹
鍾志榮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沙玲上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土地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2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