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77號原 告 陳淑姿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被 告 黃俐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美國佛瑞德& 尼爾森律師事務所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及兩造契約關係究係存在於原告與美國佛瑞德& 尼爾森律師事務所或存在於兩造之間等節,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 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