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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佑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租賃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6,1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裁判案由:履行租賃契約
裁判日期:201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