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13號上 訴 人 王翊展上訴人與裕堂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