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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山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 張夢青人參加訴訟人 陳麗娜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4 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事件,參加人輔佐上訴人提起上訴,迄今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子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裁判日期:201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