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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6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92號上 訴 人 拉拉聖薔國際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蔡艾淇(原名蔡淑玲)被 上訴人 藍子鴻(原名藍瑞)即 被 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藍子鴻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乃係關於股東身分存在與否而涉訟,性質上應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應依同法77條之14所定裁判費數額加徵10分之5 ,據此核算其應繳上訴裁判費為新臺幣4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裁判日期:2012-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