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85號原 告 蕭素梅
詹太源盧四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被 告 楠梓代天府
楠梓天后宮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皆勝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