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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9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5號原 告 黃文玲被 告 賴淑瓊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院101 年度上更(一)字第4 號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