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子容即享洪商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采淳、王怡文因100 年度訴字第1031號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