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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0號

原 告 高墀宏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被 告 帝王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佩香訴訟代理人 曾文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原告所提本件確認之訴,係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依同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之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明令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加十分之一即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0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管安露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裁判日期:201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