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8號上 訴 人 陳傅清梅訴訟代理人 陳永順被 上訴人 蜜鉢蘭若寺法定代理人 凃傑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 月15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係關於被上訴人信徒之身分權,屬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