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5號上 訴 人 張國邦即 被 告 顏吉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無效等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經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93萬8763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1萬536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