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65號

原 告 林朝廷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被 告 林朝枝

許鶯嬌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董志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二頁第二十行關於「均交給林朝枝」之記載,應更正為「均交給林義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張茹棻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裁判案由:返還侵占款
裁判日期:201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