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71號原 告 蘇貴金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被 告 易美仙兼訴訟代理 林宏益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庭期前補具訴之聲明更正狀,並以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