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仁合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美玲被上訴人即被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
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77,534 元,應繳裁判費為73,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