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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30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309號原 告 郭謝阿鸞

謝明全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複 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方浩鍵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吳榮堂

陳客中許崑寶吳信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謝明全與被告間,就如附表一「保單借款」欄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各筆保單借款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謝明全新臺幣叁佰陸拾陸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各如附表一「被告已扣金額」欄所示金額,各自「保全日期」欄所示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確認原告郭謝阿鸞與被告間,就如附表二「保單借款」欄編號一至十六所示各筆保單借款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郭謝阿鸞新臺幣叁佰肆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其中各如附表二「被告已扣金額」欄所示金額,各自「保全日期」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四項,各於原告謝明全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叁仟元;原告郭謝阿鸞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陸拾陸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元或等值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謝明全供擔保後;以新臺幣叁佰肆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或等值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郭謝阿鸞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被告謝明全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被告郭謝阿鸞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捌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七、八項,於反訴原告分別以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壹仟元或等值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反訴被告謝明全供擔保;以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叁仟元或等值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反訴被告郭謝阿鸞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反訴被告謝明全以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為反訴原告供擔保後;反訴被告郭謝阿鸞以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捌仟叁佰零捌元為反訴原告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訴部分:㈠原告主張:緣訴外人呂珠蘭為被告之保險業務員,因積欠原

告金錢,竟利用如附表一、二所示以原告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先後多次偽冒原告之名義簽具保單借款借據,向被告辦理如附表一、二保單借款欄所示金額之保單借款,使原告誤信被告之匯款為其所為之清償。被告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 、4 至7 、附表二編號5 、9 、11、12、13之保險契約到期時,於附表一、二「保全日期」欄所示之日期,自保險給付中逕行扣除如附表一、二「已扣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以清償原告之借款。然原告係受呂珠蘭冒名貸款,與被告間不存在消費借貸關係,被告不得逕行扣款取償,應依原約定給付所扣款項新臺幣(下同)3,668,722 元予謝明全,給付所扣款項3,425,727 元予郭謝阿鸞。爰起訴確認兩造間並無任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並依兩造間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已到期之保險金,即上開所扣款項等語。並聲明:1.確認原告謝明全與被告間,就如附表一「借據所在」(應為「保單借款」,下同)欄所示各筆保單借款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不存在;2.被告應給付謝明全3,668,722 元,及其中各如附表一「被告已扣金額」欄所示金額,各自「保全日期」欄所示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確認郭謝阿鸞與被告間,就如附表二「借據所在」欄所示各筆保單借款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不存在;4.被告應給付郭謝阿鸞新臺幣3,425,727 元,及其中各如附表二「被告已扣金額」欄所示金額,各自「保全日期」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5.原告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則以:伊不爭執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壽保險契約,係

遭呂珠蘭冒原告名義辦理保單借款,然不同意返還已扣款項,若兩造間並無借貸關係,應由原告將被告因冒貸行為而匯入原告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之金錢(貸款與匯款詳情如附表三所示),共10,599,555元,返還被告,本件原告主張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以現金或同額之金融機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反訴部分:㈠反訴原告主張:如認附表一、二所示,原告為要保人之人壽

保險契約,係遭呂珠蘭冒名辦理保單借款,兩造間並無借貸關係,則被告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日期,依各該保單借款之申請,將同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反訴被告之帳戶中,以為借貸金額之交付,共計10,599,555元(匯款詳情如附表三所示其中謝明全實際受款3,781,247 元,郭謝阿鸞實際受款6,818,

308 元),即欠缺法律上原因,應分別由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返還被告等語。並聲明:1.反訴被告謝明全應給付反訴原告3,781,247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即10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2.反訴被告郭謝阿鸞應給付反訴原告6,818,308元,及自反訴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3.反訴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㈡反訴被告則以:呂珠蘭於冒用保單借款後,係用以清償其對

反訴被告所負之金錢消費借貸債務,呂珠蘭之借款債務因而消滅。故反訴被告基於與呂珠蘭間之消費借貸關係,受領上開款項,係有法律上之原因等語置辯。並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反訴被告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對於呂珠蘭冒原告之名向被告申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保單借款,及各該借款中,有部分業經被告於保險契約之滿期給付中扣款抵償,扣款情形如附表一、二保全給付償還紀錄欄所示等事實,並不爭執(本院卷㈡第131 、137 、176頁),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㈠本訴部分:

⒈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訂立消費借貸契約當時,如書面上之借款人實際上始終未曾為請求移轉金錢所有權並返還種類、數量相同之金錢之意思表示,即不能認該人係消費借貸契約之當事人。兩造對於呂珠蘭係冒原告之名向被告申請如附表一、二保單借款欄所示之申貸金額,並不爭執,即不能認為附表一、二所示之保單借款,係出於原告之意思表示,則兩造間就各該筆借款,均未有意思表示合致,應不存在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從而,原告訴請確認此等保單借款法律關係不存在如主文第1 、3 項所示,即有理由。⒉而被告確有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保全日期,自對原告之保

險給付中,扣除如被告已扣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兩造所不爭執。又兩造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保單借款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既不存在,已如上述,則被告自無從就到期應給付原告之保險給付逕行扣款抵償;所扣金額應由被告按原契約之約定,給付原告,並自各該扣除日起支付法定遲延利息。是原告各依如附表一、二所示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2 、4 項所示,即有理由。被告以原告應負受匯款項之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為由,拒絕返還,則無足採。㈡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主張若各保單借款自始無效,其所為之

給付欠缺法律上原因,反訴被告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返還所受之利益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為反訴被告所否認,辯以:反訴被告本不知悉呂珠蘭冒貸情形,但呂珠蘭當時表示是她所匯款,是她要清償對反訴被告的債務,反訴被告僅知有錢匯入,但不知道匯款人是反訴原告,反訴被告認為匯進來的錢是呂珠蘭的錢,是為清償呂珠蘭之債務;呂珠蘭對反訴被告之債務已經消滅,受有利益之人為呂珠蘭,侵害反訴原告權利之人也應該是呂珠蘭,反訴被告受領反訴原告匯款有法律上原因,無庸返還等語。是反訴部分之爭點為: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如附表三之匯款,是否無法律上之原因?是否因反訴被告誤認係呂珠蘭為清償債務所為匯款而異其結果?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民法第31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第三人清償,既係由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故第三人於清償時應表明債務人為何人,俾資辨別其係就他人之債務而為清償。但所謂表明債務人為何人,並非必須由第三人主動表明,倘債權人向第三人明示債務人之債務並未清償,要求第三人代為清償,第三人未予拒絕而為清償,亦應認係第三人清償(最高法院80年臺上第1189號裁判要旨參照)。是第三人清償債務,必須該第三人有足資辨別係為何債務人之何債務為清償之事實,否則即難認該第三人所為之給付,係出於為債務人清償債務之意思,而使債務人之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⒉經查:反訴被告並未爭執反訴原告因受附表一、二所示保單

借款之申請,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匯款同表所示之金額入反訴被告帳戶之事實(本院卷㈡第175 頁),並經反訴原告提出各該匯款之匯款查詢紀錄(本院卷㈡第158 至171 頁)以為憑證,其匯款金額與反訴被告如附表三所示各帳戶之存摺往來明細查詢資料所示之受款紀錄相符(本院卷㈡第95、97、101 、94、102 頁),堪信為真實。然反訴被告所為之保單借款既均由呂珠蘭所冒貸,反訴原告於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錢時,自無從知悉呂珠蘭與反訴被告間有何法律關係,即無從認定反訴原告之匯款係為呂珠蘭清償積欠反訴被告之債務,即不生消滅呂珠蘭對反訴被告之債務之效力,呂珠蘭並未因而受有債務消滅之利益;而反訴被告受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因兩造間不存在保單借款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則反訴被告即無得保有各該款項之法律上之原因,而不能對抗反訴原告,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返還所受領之金錢如主文第7 、8 項所示,即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訴部分: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如附表一、二「保單借款」欄所示各筆保單借款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不存在;並依各該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謝明全3,668,722 元,及其中各如附表一「被告已扣金額」欄所示金額,各自「保全日期」欄所示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請求被告應給付郭謝阿鸞3,425,727 元,及其中各如附表二「被告已扣金額」欄所示金額,各自「保全日期」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至4 項所示。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請求謝明全給付3,781,247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請求郭謝阿鸞給付6,818,308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7 、8 項所示。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予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贅論,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及反訴原告之訴,均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張茹棻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琇晴附表一(謝明全部分):

┌─┬─────┬────┬────┬────┬─────────────────────┬───────────────┬───────────────────────┐│編│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保險始期│保單借款 │保單借款匯入帳戶 │保全給付償還紀錄 ││號│ │ │ │ ├──┬──────┬─────┬─────┼──┬────┬───────┼────┬───────┬────┬─────┤│ │ │ │ │ │編號│起息日即 │金額(元)│借據所在 │行庫│戶名 │帳號 │保全日期│被告已扣金額(│方式 │卷證出處 ││ │ │ │ │ │ │被告匯款日 │ │ │ │ │ │ │元) │ │ │├─┼─────┼────┼────┼────┼──┼──────┼─────┼─────┼──┼────┼───────┼────┼───────┼────┼─────┤│1 │0000000000│謝明全 │謝明全 │81.10.30│① │95年9 月11日│520,000 │本院卷㈠ │ 高 │謝明全 │00000000000000│96.11.20│499,227(本金 │期滿償還│本院卷㈠ ││ │ │ │ │ │ │ │ │P.135 │ │ │ │ │461,000+利息 │ │P.165 編號││ │ │ │ │ │ │ │ │ │ │ │ │ │38,277) │ │① │├─┼─────┼────┼────┼────┼──┼──────┼─────┼─────┤ 雄 │ │ ├────┼───────┼────┼─────┤│2 │0000000000│謝明全 │謝明全 │86.02.27│② │95年9 月11日│260,000 │本院卷㈠ │ │ │ │ │ │ │ ││ │ │ │ │ │ │ │ │P.136 │ │ │ │ │ │ │ │├─┼─────┼────┼────┼────┼──┼──────┼─────┼─────┤ 市 │ │ ├────┼───────┼────┼─────┤│3 │0000000000│謝明全 │謝明全 │90.12.20│③ │96年12月25日│108,000 │本院卷㈠ │ │ │ │ │ │ │ ││ │ │ │ │ │ │ │ │P.137 │ │ │ │ │ │ │ │├─┼─────┼────┼────┼────┼──┼──────┼─────┼─────┤ 第 │ │ ├────┼───────┼────┼─────┤│4 │0000000000│謝明全 │謝明全 │93.09.13│④ │95年9 月11日│460,000 │本院卷㈠ │ │ │ │97.09.12│41,576(本金 │年金償還│本院卷㈡ ││ │ │ │ │ │ │ │ │P.138 │ │ │ │ │13,000+利息 │ │P.79編號④││ │ │ │ │ ├──┼──────┼─────┼─────┤ 三 │ │ │ │28,576) │ │ ││ │ │ │ │ │⑤ │96年1月5日 │250,000 │本院卷㈠ │ │ │ ├────┼───────┼────┼─────┤│ │ │ │ │ │ │ │ │P.139 │ │ │ │97.09.18│950,520(本金 │繳清償還│本院卷㈡ ││ │ │ │ │ ├──┼──────┼─────┼─────┤ 信 │ │ │ │950,000+利息 │ │P.81 ││ │ │ │ │ │⑥ │96年12月17日│253,000 │本院卷㈠ │ │ │ │ │520) │ │ ││ │ │ │ │ │ │ │ │P.140 │ │ │ │ │ │ │ │├─┼─────┼────┼────┼────┼──┼──────┼─────┼─────┤ 用 │ │ ├────┼───────┼────┼─────┤│5 │0000000000│謝明全 │謝明全 │93.09.24│⑦ │95年9 月11日│910,000 │本院卷㈠ │ │ │ │99.09.23│1,065,887(本 │滿期償還│本院卷㈡ ││ │ │ │ │ │ │ │ │P.141 │ │ │ │ │金1,026,870+ │ │P.77編號⑤││ │ │ │ │ │ │ │ │ │ 合 │ │ │ │利息39,017) │ │ │├─┼─────┼────┼────┼────┼──┼──────┼─────┼─────┤ │ │ ├────┼───────┼────┼─────┤│6 │0000000000│謝明全 │謝明全 │92.06.11│⑧ │95年9 月11日│250,000 │99偵15342 │ │ │ │96.06.26│98,734(本金 │年金償還│本院卷㈡ ││ │ │ │ │ │ │ │ │號卷p.77 │ 作 │ │ │ │91,000+利息 │ │P.79編號⑲││ │ │ │ │ │ │ │ │ │ │ │ │ │7,7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 │ │ ├────┼───────┼────┼─────┤│ │ │ │ │ │⑨ │96年12月25日│98,000 │99偵15342 │ │ │ │97.08.01│263,191(本金2│繳清償還│本院卷㈡ ││ │ │ │ │ │ │ │ │號卷p.78 │ │ │ │ │57,000 +利息 │ │P.85 ││ │ │ │ │ │ │ │ │ │ 八 │ │ │ │6,191) │ │ │├─┼─────┼────┼────┼────┼──┼──────┼─────┼─────┤ │ │ ├────┼───────┼────┼─────┤│7 │0000000000│謝明全 │謝明全 │91.03.18│⑩ │95年9 月11日│580,000 │99偵15342 │ 德 │ │ │97.03.21│749,587(本金 │滿期償還│本院卷㈡ ││ │ │ │ │ │ │ │ │號卷p.79 │ │ │ │ │742,000+利息 │ │P.78編號 ││ │ │ │ │ │ │ │ │ │ │ │ │ │7,587) │ │⑳ ││ │ │ │ │ ├──┼──────┼─────┼─────┤ 分 │ │ │ │ │ │ ││ │ │ │ │ │⑪ │96年12月25日│133,775 │99偵15342 │ │ │ │ │ │ │ ││ │ │ │ │ │ │ │ │號卷p.80 │ │ │ │ │ │ │ ││ │ │ │ │ │ │ │ │ │ 行 │ │ │ │ │ │ │├─┴─────┴────┴────┴────┼──┴──────┼─────┼─────┴──┴────┴───────┼────┼───────┼────┴─────┤│ │小計 │3,822,775 │ │小計 │3,668,722 │ │└──────────────────────┴─────────┴─────┴─────────────────────┴────┴───────┴──────────┘附表二(郭謝阿鸞部分):

┌─┬─────┬────┬────┬────┬─────────────────────┬───────────────┬───────────────────────┐│編│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保險始期│保單借款 │匯款帳戶 │保全給付償還紀錄 ││號│ │ │ │ ├──┬──────┬─────┬─────┼──┬────┬───────┼────┬───────┬────┬─────┤│ │ │ │ │ │編號│起息日即 │金額(元)│借據所在 │行庫│戶名 │帳號 │保全日期│被告已扣金額(│方式 │卷證出處 ││ │ │ │ │ │ │被告匯款日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1 │0000000000│郭謝阿鸞│郭謝阿鸞│83.02.21│① │95年12月28日│400,000 │本院卷㈠ │ 高 │郭謝阿鸞│00000000000000│ │ │ │ ││ │ │原郭明賢│ │ │ │ │ │P.142 │ │ │ │ │ │ │ ││ │ │ │ │ ├──┼──────┼─────┼─────┤ │ ├───────┼────┼───────┼────┼─────┤│ │ │ │ │ │② │96年12月13日│51,000 │本院卷㈠ │ 雄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P.143 │ │ │ │ │ │ │ │├─┼─────┼────┼────┼────┼──┼──────┼─────┼─────┤ │ ├───────┼────┼───────┼────┼─────┤│2 │0000000000│郭謝阿鸞│郭謝阿鸞│87.12.22│③ │95年12月28日│260,000 │本院卷㈠ │ 市 │ │ │ │ │ │ ││ │ │原郭明賢│ │ │ │ │ │P.144 │ │ │ │ │ │ │ │├─┼─────┼────┼────┼────┼──┼──────┼─────┼─────┤ │ │ ├────┼───────┼────┼─────┤│3 │0000000000│郭謝阿鸞│郭謝阿鸞│91.11.15│④ │95年9月11日 │640,000 │本院卷㈠ │ 第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P.145 │ │ │ │ │ │ │ │├─┼─────┼────┼────┼────┼──┼──────┼─────┼─────┤ │ │ ├────┼───────┼────┼─────┤│4 │0000000000│郭謝阿鸞│郭謝阿鸞│91.11.15│⑤ │95年9月11日 │1,440,000 │本院卷㈠ │ 三 │ │ │ │ │ │ ││ │ │ │ │ │ │ │ │P.146 │ │ │ │ │ │ │ │├─┼─────┼────┼────┼────┼──┼──────┼─────┼─────┤ │ │ ├────┼───────┼────┼─────┤│5 │0000000000│郭謝阿鸞│郭謝阿鸞│92.06.11│⑥ │95年9月11日 │240,000 │本院卷㈠ │ 信 │ │ │99.06.04│278,028(本金 │繳清償還│本院卷㈡ ││ │ │ │ │ │ │ │ │P.147 │ │ │ │ │270,822+利息 │ │P.83 ││ │ │ │ │ │ │ │ │ │ │ │ │ │7,206) │ │ │├─┼─────┼────┼────┼────┼──┼──────┼─────┼─────┤ 用 │ ├───────┼────┼───────┼────┼─────┤│6 │0000000000│郭謝阿鸞│郭財良 │91.05.03│⑦ │95年12月28日│300,000 │本院卷㈠ │ │ │00000000000000│ │ │ │ ││ │ │原郭財良│ │ │ │ │ │P.148 │ │ │ │ │ │ │ ││ │ │ │ │ ├──┼──────┼─────┼─────┤ 合 │ ├───────┼────┼───────┼────┼─────┤│ │ │ │ │ │⑧ │96年12月13日│87,000 │本院卷㈠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P.149 │ │ │ │ │ │ │ │├─┼─────┼────┼────┼────┼──┼──────┼─────┼─────┤ 作 │ ├───────┼────┼───────┼────┼─────┤│7 │0000000000│郭謝阿鸞│郭財良 │92.05.05│⑨ │95年9月11日 │290,000 │本院卷㈠ │ │ │ │ │ │ │ ││ │ │ │ │ │ │ │ │P.150 │ │ │ │ │ │ │ │├─┼─────┼────┼────┼────┼──┼──────┼─────┼─────┤ 社 │ │ ├────┼───────┼────┼─────┤│8 │0000000000│郭謝阿鸞│郭雅惠 │85.10.15│⑩ │95年12月28日│200,000 │本院卷㈠ │ │ │ │ │ │ │ ││ │ │原郭雅惠│ │ │ │ │ │P.151 │ │ │ │ │ │ │ │├─┼─────┼────┼────┼────┼──┼──────┼─────┼─────┤ 八 │ │ ├────┼───────┼────┼─────┤│9 │0000000000│郭謝阿鸞│郭雅惠 │91.12.03│⑪ │95年11月 7日│970,000 │本院卷㈠ │ │ │00000000000000│97.12.02│1,051,939(本 │期滿償還│本院卷㈠ ││ │ │原郭雅惠│ │ │ │ │ │P.152 │ 德 │ │ │ │金1,011,954+ │ │P.165 編號││ │ │ │ │ │ │ │ │ │ │ │ │ │利息39,985) │ │⑭ │├─┼─────┼────┼────┼────┼──┼──────┼─────┼─────┤ │ │ ├────┼───────┼────┼─────┤│10│0000000000│郭謝阿鸞│郭雅鳳 │86.06.18│⑫ │95年12月28日│200,000 │本院卷㈠ │ 分 │ │ │ │ │ │ ││ │ │原郭雅鳳│ │ │ │ │ │P.153 │ │ │ │ │ │ │ │├─┼─────┼────┼────┼────┼──┼──────┼─────┼─────┤ │ │ ├────┼───────┼────┼─────┤│11│0000000000│郭謝阿鸞│郭雅鳳 │91.12.03│⑬ │95年11月 7日│970,000 │本院卷㈠ │ 行 │ │ │97.12.02│1,051,939(本 │期滿償還│本院卷㈠ ││ │ │原郭雅鳳│ │ │ │ │ │P.154 │ │ │ │ │金1,011,954+ │ │P.165 編號││ │ │ │ │ │ │ │ │ │ │ │ │ │利息39,985) │ │⑯ │├─┼─────┼────┼────┼────┼──┼──────┼─────┼─────┤ │ ├───────┼────┼───────┼────┼─────┤│12│0000000000│郭謝阿鸞│郭雅雪 │91.12.31│⑭ │95年12月28日│400,000 │本院卷㈠ │ │ │00000000000000│100.6.15│672,034 (含本│失效(墊│本院卷㈡ ││ │ │原郭雅雪│ │ │ │ │ │P.155 │ │ │ │ │息7,102 +墊繳│繳)解約│P.86 ││ │ │ │ │ ├──┼──────┼─────┼─────┤ │ ├───────┤ │金額152,550 +│ │ ││ │ │ │ │ │⑮ │96年12月13日│86,000 │本院卷㈠ │ │ │00000000000000│ │墊繳利息3,924 │ │ ││ │ │ │ │ │ │ │ │P.15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0000000000│郭謝阿鸞│郭謝阿鸞│91.09.23│⑯ │95年9月11日 │340,000 │97他8141號│ │ │00000000000000│97.09.22│371,787(本金 │滿期償還│本院卷㈡ ││ │ │ │ │ │ │ │ │卷p.163 │ │ │ │ │356,545+利息 │ │P.77編號⑱││ │ │ │ │ │ │ │ │ │ │ │ │ │15,242) │ │ │├─┴─────┴────┴────┴────┼──┴──────┼─────┼─────┴──┴────┴───────┼────┼───────┼────┴─────┤│ │小計 │6,874,000 │ │小計 │3,425,727 │ │└──────────────────────┴─────────┴─────┴─────────────────────┴────┴───────┴──────────┘附表三被告實際匯款情形

┌────────────────────────────────────┬────────────────────────────────────┐│謝明全部分 │郭謝阿鸞部分 │├──────┬──────┬──────┬───────┬───────┼──────┬──────┬──────┬───────┬───────┤│匯款日期 │對應保單借款│被告匯款金額│匯入帳戶(同附│匯款單所在 │匯款日期 │對應保單借款│被告匯款金額│匯入帳戶(同附│匯款單所在 ││ │ │(元) │表一帳戶) │ │ │ │(元) │表二帳戶) │ │├──────┼──────┼──────┼───────┼───────┼──────┼──────┼──────┼───────┼───────┤│95年9 月11日│附表一編號①│ 520000 │高雄市第三信用│本院卷㈡P.158 │95年9 月11日│附表二編號④│ 640000 │高雄市第三信用│本院卷㈡P.165 ││ ├──────┼──────┤合作社八德分行├───────┼──────┼──────┼──────┤合作社八德分行├───────┤│ │附表一編號②│ 260000 │戶名:謝明全 │本院卷㈡P.158 │ │附表二編號⑤│ 0000000 │戶名:郭謝阿鸞│本院卷㈡P.165 ││ ├──────┼──────┤帳號: ├───────┤ ├──────┼──────┤帳號: ├───────┤│ │附表一編號④│ 460000 │00000000000000│本院卷㈡P.159 │ │附表二編號⑥│ 240000 │00000000000000│本院卷㈡P.166 ││ ├──────┼──────┤ ├───────┤ ├──────┼──────┤ ├───────┤│ │附表一編號⑦│ 910000 │ │本院卷㈡P.161 │ │附表二編號⑨│ 290000 │ │本院卷㈡P.167 ││ ├──────┼──────┤ ├───────┤ ├──────┼──────┤ ├───────┤│ │附表一編號⑧│ 250000 │ │本院卷㈡P.161 │ │附表二編號⑯│ 340000 │ │本院卷㈡P.171 ││ ├──────┼──────┤ ├───────┼──────┼──────┼──────┤ ├───────┤│ │附表一編號⑩│ 580000 │ │本院卷㈡P.162 │ 95年11月7日│附表二編號⑪│ 970000 │ │本院卷㈡P.168 │├──────┼──────┼──────┤ ├───────┤ ├──────┼──────┤ ├───────┤│96年1 月5 日│附表一編號⑤│ 244158 │ │本院卷㈡P.160 │ │附表二編號⑬│ 970000 │ │本院卷㈡P.169 │├──────┼──────┼──────┤ ├───────┼──────┼──────┼──────┤ ├───────┤│96年12月17日│附表一編號⑥│ 226101 │ │本院卷㈡P.160 │95年12月28日│附表二編號①│ 400000 │ │本院卷㈡P.163 │├──────┼──────┼──────┤ ├───────┤ ├──────┼──────┤ ├───────┤│96年12月25日│附表一編號③│ 108000 │ │本院卷㈡P.159 │ │附表二編號③│ 260000 │ │本院卷㈡P.164 ││ ├──────┼──────┤ ├───────┤ ├──────┼──────┤ ├───────┤│ │附表一編號⑨│ 94832 │ │本院卷㈡P.162 │ │附表二編號⑦│ 300000 │ │本院卷㈡P.166 ││ ├──────┼──────┤ ├───────┤ ├──────┼──────┤ ├───────┤│ │附表一編號⑪│ 128156 │ │本院卷㈡P.163 │ │附表二編號⑩│ 200000 │ │本院卷㈡P.168 │├──────┼──────┼──────┼───────┼───────┤ ├──────┼──────┤ ├───────┤│ │小 計│ 0000000 │ │ │ │附表二編號⑫│ 200000 │ │本院卷㈡P.169 │└──────┴──────┴──────┴───────┴───────┤ ├──────┼──────┤ ├───────┤

│ │附表二編號⑭│ 400000 │ │本院卷㈡P.170 │├──────┼──────┼──────┼───────┼───────┤│96年12月13日│附表二編號②│ 24540 │高雄市第三信用│本院卷㈡P.164 ││ ├──────┼──────┤合作社八德分行├───────┤│ │附表二編號⑧│ 74064 │戶名:郭謝阿鸞│本院卷㈡P.167 ││ ├──────┼──────┤帳號: ├───────┤│ │附表二編號⑮│ 69704 │00000000000000│本院卷㈡P.170 │├──────┴──────┼──────┼───────┴───────┤│ 小 計│ 0000000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