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和航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亮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6,350 元 ,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