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巖送達代收人 葉蕙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呈祥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24號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乙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