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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王志盛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安心

王安江王陳春蓮楊新春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裁判日期:20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