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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0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永仁(即林○○之承受訴訟人)

林永升(即林○○之承受訴訟人)陳林春菊(即林○○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碧鳳間因請求返還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49,370 元(依金額較高之備位聲明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5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登記
裁判日期:201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