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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4號上 訴 人 郭金柳被 上訴人 陳繼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均於100 年4 月27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責任
裁判日期:201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