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
1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6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