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5號原 告 王雲平兼訴訟代理 呂俊成人 樓被 告 名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蕙芳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于順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俐嫺裁判案由:履行合約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