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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5號原 告 王雲平兼訴訟代理 呂俊成人 樓被 告 名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蕙芳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于順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