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號原 告 何水立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被 告 徐鈞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複代理人 張容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號原 告 何水立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被 告 徐鈞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複代理人 張容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