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水立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鈞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302 號移轉股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30,778 元(含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面額3,650,000 元、奇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面額946,000 元,及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134,7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1,589 元,上訴人僅繳納33,279元,尚應補繳差額6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