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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7號上 訴 人 張碧華被 上訴人 佟光怡

游小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佟光怡、游小娜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

43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2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範圍:㈠請求拆除頂樓違建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5,852 元【計算式:按基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7,650元×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面積98.55 平方公尺÷公寓登記樓層數4 樓=2,405,852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詳參民國99年1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㈡有關財產權部分為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㈢非財產權部分(即登報道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裁判日期:201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