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號原 告 國勝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豐銓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被 告 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東錦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六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