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榮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之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