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1號原 告 宮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鴻彰被 告 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姿菁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邱超偉律師王維毅律師陳皇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8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