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1號上 訴 人 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姿菁被 上訴人 宮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鴻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建物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