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阿乾上訴人林阿乾與被上訴人李建億因民國100年度訴字第648號清償合夥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11,4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