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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6號上 訴 人 高百力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春吉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 萬元,應繳裁判費50,80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宗翰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定金 等
裁判日期:201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