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6號上 訴 人 高百力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春吉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 萬元,應繳裁判費50,80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宗翰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