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 蘇東周
羅進益李信村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61號確認董事組織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而上訴,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張茹棻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