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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號原 告 楊美民被 告 羅浮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孫家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裁判日期:201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