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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6號上 訴 人 侯弘志

林文俊被上訴 人 樂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6號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8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2,988,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5,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裁判日期:201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