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灣省礦油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法定代理人 徐榮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間請求返還研究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7,5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研究費
裁判日期:201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