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76號上 訴 人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毛献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大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辦理股份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裁判日期:201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