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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9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2號上 訴 人 黃麗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區漁會、吳敏貞間請求撤銷處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黃宣撫法 官 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裁判案由:撤銷處分 等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