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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35號原 告 孫惠香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律師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訴訟代理人 黃正煌

林崑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鳳山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 等
裁判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