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35號上 訴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惠香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6萬0,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8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