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被 告 余秀雲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永福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何悅芳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