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余秀雲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7,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055元,扣除前繳92,174元外,尚應補繳2,881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