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原 告 吳孟展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被 告 黃忠雄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9 月8 日下午2 時40分 ,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另因被告就原告所主張之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是否過高、如過高而酌減時以多少為合理適當?)及違約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是否只有5 年(詳見原告100 年4 月18日準備書狀),均未表示意見,致本院無從審酌被告之意見,請被告於10日內就上開事項具狀表示意見(附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