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 告 福德祠法定代理人 歐文靜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被 告 歐文青
陳銘謙劉水源共 同 周村來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三0八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兩造對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有所爭執,刻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08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事件審理中,則本件應由何人代表原告進行訴訟程序之先決問題,即係以該訴訟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兩造於該訴訟爭執甚劇,且卷證資料頗為繁雜,為免裁判歧異及節省當事人程序利益之支出,於徵詢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