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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郁紘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卓綋洋原名卓世麟.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權設定義務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91,220元(計算式:①第854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5,500元/ ㎡×面積13㎡=201,500 元,②第854-2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5,345元/ ㎡×面積376 ㎡=13,289,720元,201,500 +13,289,720=13,491,2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裁判日期:201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