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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46號上 訴 人 陳銘義被 上訴人 陳明哲

吳密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18,250元,應繳裁判費361,464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12-06-06